随着计算机硬件飞速发展,外围设备日益增多,鼠标、打印机、U盘早已为人所熟知,数码相机、摄像头也接踵而至,可是这么多设备如何与计算机相连接?这就亟需一个使计算机与外部设备连接标准化、单一化的接口。于是,USB应运而生。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副所长游涛介绍,USB于1995年首次由英特尔、微软等7家公司组成的USB Implement Forum(下称USBIF组织)共同提出。该接口由于支持热插拔和即插即用的特点,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电子产业高度关注。此后几年,USBIF组织又陆续提出USB1.0标准、USB1.1标准及USB2.0标准,不断提高外设数据传输速度。
2008年,由英特尔、微软等公司组成的USB 3.0 推广组公开发布了USB 3.0标准。新标准提供了10倍于USB 2.0的传输速度和更高的节能效率,最大传输带宽高达5.0Gbps。
“在接口结构方面,USB 3.0在USB2.0原有的4片金属触角的后部又新增了5片,其中,除有1片金属触角接地外,其余的4个主要负责USB 3.0信号数据传输,而这4个金属触角就是USB 3.0速度大幅提升的主要因素。”游涛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英特尔、微软等国外公司,我国鸿海公司及台湾嘉泽端子同样也是USB3.0标准的技术贡献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孙宝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鸿海公司作为最大的代工企业,虽然市场规模很大,但是一直受制于客户在知识产权、市场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地位,处于产业链的较低端。因此,鸿海公司一直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储备,努力尝试建立自主品牌产品,USB3.0标准必要专利的掌握,正是鸿海公司发展策略的收获和成果。”
作为全球IT设备的接口设计、生产龙头企业,又都是同业竞争者,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端子在知识产权领域多年前就恩怨不断。早在2000年,鸿海公司就曾控告台湾嘉泽端子侵犯其专利权。USB3.0标准发布后,一直忙着储备专利“跑马圈地”的鸿海公司又先发制人,再一次指控台湾嘉泽端子侵犯其专利权。
据了解,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端子这新一轮的专利攻防是围绕鸿海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展开的。该专利涉及USB3.0接口的结构构造,属于USB3.0标准必要专利,
目前,国内多数USB3.0生产商均采取向鸿海公司取得授权的模式生产。鸿海公司认为,台湾嘉泽端子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得意精密电子未遵循这一模式,擅自生产、销售了侵犯其涉案专利的USB产品。
于是,2012年7月,富士康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得意精密电子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得意精密电子立即停止制造并销售与USB3.0技术标准相关的专利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以及其他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等。
接到通知书后,台湾嘉泽端子立即作出反应,一方面,以鸿海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反垄断诉讼,称鸿海公司违背了USB3.0技术贡献者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与承诺。
原来,早在2011年,台湾嘉泽端子与鸿海公司曾签署保密协议并准备依据USB3.0技术贡献者协议,就涉案专利及其他与USB3.0相关专利授权进行商讨。随后,当台湾嘉泽端子试图与鸿海公司进行进一步磋商时,鸿海公司便再无消息。让台湾嘉泽端子没想到的是,其等来的竟是鸿海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消息。
台湾嘉泽端子认为,鸿海公司作为USB3.0技术贡献者协议签约方,有义务就其参与技术标准之贡献所涉及的专利权授予任何标准推广者或标准采用者非排他性的权利,而现今鸿海公司明显违背了USB3.0技术贡献者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台湾嘉泽端子遂在美国提起反垄断诉讼。不过,在美诉讼的结果却对台湾嘉泽端子十分不利,不论一审、二审,甚至台湾嘉泽端子向美国司法部提请的调查,均判定鸿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垄断。
权利维持有效 鸿海公司连战连胜
当台湾嘉泽端子将希望寄托于成功无效涉案专利时,2013年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第20052号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该案主审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我们收到无效宣告请求时,还不知道这件案子可能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内容。”直到仔细阅读案卷后,合议组确定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就是USB3.0的基本内部结构。“涉案专利是实施USB3.0标准所不可缺少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如果想达到USB3.0标准,就一定需要使用涉案专利。”该主审员向记者解释说。
同时,合议组还发现在案卷中附有鸿海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侵权请求,“本案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又涉及侵权判定,通过背景了解,该案还可能涉及到双方的利益争夺,所以我们在处理过程中一直非常谨慎。”该主审员说道。
“USB接口那么小,现在又增添了5片金属触角,同时还达到了准确、快速传输数据的目的,鸿海公司需要经过大量设计和实验才能达到这一效果。”该主审员表示,“经过对台湾嘉泽端子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理,发现均不足以否认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台湾嘉泽端子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台湾嘉泽端子对这一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013年6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后,向富士康公司及得意精密电子发出恢复处理通知书,恢复对侵权案件的审理。
面对富士康公司的侵权指控,得意精密电子表示,其所生产的涉案产品虽然使用了涉案专利,但是双方母公司作为USB3.0贡献者协议签约方,应按照FRAND原则进行专利许可。因此得意精密电子认为台湾嘉泽端子及其子公司已获得鸿海公司方面的授权,请求驳回富士康公司的处理请求。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虽然作为USB3.0贡献者协议签约方,鸿海公司对标准必要专利应按照FRAND原则进行专利许可,但是富士康公司据以主张遭受侵权的权利基础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该项权利要求并不属于USB3.0标准必要专利条款,并非必须按照FRAND原则对该条款进行授权。因此,得意精密电子主张其有权免费获得授权,并实施该专利权的主张没有依据。
同时,基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得意精密电子侵权成立。
台湾嘉泽端子遭遇连败仍不甘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南京中院维持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随后,台湾嘉泽端子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市场重新洗牌 标准专利价值显现
USB的成功不用多说——自微软在Windows 98操作系统中加入对USB的支持,使其得以推广至今,大众已经把它当做了理应存在的事物。
中国台湾工研院资讯与通讯研究所组长刘智远曾表示,2010年USB3.0晶片需求量为1245万颗,2011年快速成长至1亿颗,研究机构预估 2015年USB3.0出货量将达23亿颗。如此庞大的需求量,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端子在USB领域官司打得“火热”了。
双方的此次交锋,鸿海公司因其持有的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并且运用得当,而一直处于优势地位,那么,企业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究竟有什么好处呢?曾代理过多件USB侵权纠纷案、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持有标准必要专利,不仅可以通过专利许可使用收取许可费,还可以使竞争对手因为增加了专利许可费而提高生产成本,增强企业自身产品竞争力。而持有非标准必要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本案的从属权利要求4,因为不受签订的协议限制,可以不向竞争对手授权,使竞争对手的产品与企业自身产品相比在品质、性能甚至加工成本等方面存在差距,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产品竞争力。”
据数据显示,2013年,台湾嘉泽端子USB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20%以上,其中USB3.0相关产品是USB产品当中的重中之重。某业内人士认为,台湾嘉泽端子不顾一切地坚持上诉,就是因为实在舍不得USB3.0这块“肥肉”。